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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应当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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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开庭过程:1。审判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姓名;名称;出生日期;国籍;国籍;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何时拘留;何时保释;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法院检查被告的年龄、身份、犯罪记录是否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中澄清;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检察官、辩护人)名单;告知和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调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除上述法院外,还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有权利申请退出法院;1。是否自愿认罪?被告陈述了起诉指控的犯罪;3、检察官讯问被告A;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听取被告的讯问和询问,并准备询问。如果检察官向被告提出威胁、诱导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院拒绝反对意见的,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4、辩护人询问被告A;5、被告A退出法庭等待审判,将被告B传达同一程序,并逐一传达所有被告。1、检察官向法院提供证据;2、被告谈论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论质证意见;对于被告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质证:(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受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5)证言的来源;(8)证人的身体环境、条件和表达;(6)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证言与其他证言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的矛盾;(4)证言的内容;(5)证言的来源;(5)是否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8)证人的情况和外部环境、情况、情况的影响;(6)。
刑事案件流程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7、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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