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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作一说明。 1、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得判处死刑或死缓。 2、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但如果因另外其他的罪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在被抓时是甲罪,则无论被告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不能以甲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如果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已作了人工流产后又发现了乙罪,并且乙罪可以判死刑的,则应当判处死刑,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刑法第49条,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即不能判处死刑。所以不存在执行死刑或者分娩后执行死刑的问题。 “审判是怀孕的妇女”根据司法解释,是指在侦查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不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也不论是否自然或者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只要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审判,均不应适用死刑。
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有: 1、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不适用死刑; 2、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怀孕、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不适用死刑; 3、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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