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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
一、申请大病医疗保险需要条件具体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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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伤;急性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肝硬化;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用较高;区、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患者身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救助通知单。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
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件。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1。医疗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依法注册执业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签署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与其不符的病假证明。2、医生必须亲自检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病人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诊病历或患者出院记录中。3、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应在就诊当天填写,盖章有效。由于疾病治疗需要建议休假,原则上急诊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批准签字)。病假证明的病假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四、各医疗机构设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盖章确认。详细记录出具病假证明的医生姓名、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五、严禁无病人.弄虚作假.非法出具病假证明。未按《执业医师法》要求出具证明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法定工作日);电话查询:咨询电话:028-61881800;办理材料: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2、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患者保留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疾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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