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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根据教唆犯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发挥不同作用等特殊性,刑法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设立教唆犯需要以下条件:1、教唆对象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唆使行为的本质是造成他人犯罪的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行为者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罪,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没有共同犯罪,教唆犯是单独教唆犯。教唆行为的方式不受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眼睛变色,做手势等)。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如劝告、委托、哀求、指示、诱导、教唆、命令、威胁、强制等。但是,如果受到威胁,被教唆的人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就会间接成立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比较特定的犯罪行为,使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的犯罪,很难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教唆的是比较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以出现对象为条件,也不会失去教唆行为。例如,如果教唆孕妇在分娩后杀死婴儿,也会建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者指示具体的犯罪时间、场所、方法、手段等。3、主观上,必须有教唆故意。从故意的形式来说,共犯教唆犯的成立可以是直接的故意,也可以是间接的故意,单独的教唆犯的成立一般只是直接的故意,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间接地教唆他人犯罪,而他人没有犯教唆犯罪,行为者就不会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劝说,威逼利诱他人去犯罪的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守法好公民,这是不对的,具有下列违法犯罪条件,会被起诉成立教唆犯。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否则这个人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2: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行为,教唆犯的目的是让被教唆人犯罪,做违法事情,如果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教唆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那么两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罪,但是教唆人实行了教唆行为,那么教唆人的教唆罪名成立,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3:教唆罪名成立的形式没有限制,包括口头刑事教唆、以书面的形式教唆的,还可以是某些暗示性动作,像手势动作等,但是如果教唆犯在教唆的过程中已经使得被教唆人丧失自由的程度,那么教唆犯就是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为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些不特定的犯罪的,是很难被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具体特定的时间地点手段等。4:是故意教唆行为,教唆犯只能是故意教唆,具有故意行为,过失是不被认成为教唆犯的,教唆犯自己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使得被教唆人产生犯罪行为,教唆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被称为故意实施犯罪,教唆犯教唆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5:已经有犯罪意图的人就不能被称为教唆对象,但是如果有行为人明知他人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但是还是在旁边煽风点火,帮助行为人坚定犯罪动机的,并且行为人构成犯罪了,则不能被称为教唆犯,是叫帮助犯。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1、教唆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会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成立正犯。二是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导致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从而实施犯罪。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处罚。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被教唆的人不犯被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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