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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
那么怎么样提起解散诉讼呢,提起的解散诉讼,主体这个怎么样确定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那么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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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组织清算或者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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