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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意见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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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浙江省的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方面是怎么算的 我有更好回答 正义之魂 法律法规类团队推荐于2021-03-31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浙江省工伤保险工资最低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的规定,农民工享有城市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外省的,还是本地的农民工,在浙江磐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五)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九)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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