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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辖区内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并由其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九条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但未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接受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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