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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如何规定

2021-10-29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或继续开庭审理,从而延期审理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审理在实践中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者新合议庭成员尚未确定的;(三)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证据,重新鉴定,调查检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者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无人替代的;(五)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的;(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第二审(即上诉审)行政案件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行政诉讼上诉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相关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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