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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赡养费的条件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父母增加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原赡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3)有其他合法理由增加。但增加的赡养费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的理由应当增加的。增加抚养费以父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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