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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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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转租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凡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其他有效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外的凭证,即: (1)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违章建筑被依法处理后保留建筑物的凭证;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 (5)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房屋遗产诉讼所需的证件和证据包括: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户口本或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遗嘱;房产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原件、地籍图原件;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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