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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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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参照以上规定。
对于变更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以下是抚养费变更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 ?1、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2、减少抚养费的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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