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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所以法院会通过适用法律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来确定非婚生子女判给谁。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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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把握我国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其次,结合实践当中法庭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审查重点,预测法院的判案方向。在实践当中,法院审查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主要有:1.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存在体罚子女的情况,体罚的程度是否可能造成子女的身体产生直接的伤害。2.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的心灵造成伤害,精神伤害的程度是否潜在的存在促使子女的精神产生疾病的可能性。3.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子女处于一种生活和学习无人照料和监管的状态。因此,实践中法庭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的是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还会考虑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伤残失去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法庭还会关注子女的意愿,如果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子女的,法庭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三,通过掌握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上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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