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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七)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八)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九)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4种是限制竞争行为,7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和商业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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