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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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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仅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的关键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时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并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3)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5)工程项目所用指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参与;工程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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