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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可以在跨省就业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转移。除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跨省转移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省内跨地区转移有效。医疗保险参加者在省内.跨越统一地区流动时,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以下方法转移:1、参加者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跨越统一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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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医疗保险可以跨省转移。 1、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和转处地的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跨省转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面,这些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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