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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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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工伤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场所在30天以内,个人在1年以内申请工作认证,相关劳动部门在60天以内收到工作认证结论,对结论无异议的,申请劳动力认证,一般在60天或90天以内由专家或诊断机构发行诊断和技术认证意见,发行认证结论。一般在其他特殊情况下,60天内工作劳动力鉴定可以得出结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业补助期满,工伤员工及其使用者应立即向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劳动力鉴定没有规定期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工作后的时间越长劳动力恢复越好,故障鉴定等级越低。工作认定后,病情比较稳定时,提前向设区市级劳动力认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力认定,提前申请,提前维权,减轻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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