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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理。而现实的城镇规划不是落后就是规划不当,由于城镇建设划图,确定了建房的排位座落,而对房屋的高度没有统一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多数往高层发展,以往的规划显然已经落后。规划部门的官僚主义作用也引发了采光纠纷,规划时只注意收费,而不到现场勘验,不勘验就不了解四邻情况,不能客观考虑房屋高度,仅凭一份意向报告就审批,主观上给采光制造了矛盾。这是规划部门引起的。其次,是各种规范失调引起的。依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修建房屋必须由规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审批,设计部门设计,施工部门报标等。而现有各单位之间未能协调一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给相邻采光带来一定的隐患。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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