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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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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而必须继续履行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大多数以提供劳务为目标的合同;原则上,合同的解除只能适用于非继续合同。2、适用条件不同。合同终止不仅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无合同 ?违反合同的情况;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消除合同关系的未来,没有追溯力,不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且解除可以消除合同关系的可追溯性和力量,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者都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状态。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包含关系,合同的终止外延大,合同的解除外延小,属于终止的情形之一。 (2)合同的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而合同的终止除解除之外还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多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常听到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说法,大多是特指“解除”合同的。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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