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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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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几种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挂靠公司支付费用,挂靠人只向挂靠人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政府指定和人际关系以及经营效益的需要。对此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的车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挂靠公司。二是有偿挂靠。挂靠人定期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挂靠公司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需要对挂靠人和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对于受害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是否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挂靠单位是否对涉案车辆具备相关利益,如果车辆挂靠于某个公司。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实际上约定了利益分配,挂靠单位对车辆具有利益收入,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主与公司不具备利益分配,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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