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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请参照。...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指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没有滥用职权等情况。 第二,“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只是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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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数量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占总案件数量比例增长很快,以及2004年-2007年上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情况,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远高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意愿增强;2004年-2007年上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信任度增强,市民认为选择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知情权。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我的认识是: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按这个情况看,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因为,非法超车的事实存在,对方确实是警车,并且在执行任务,道路交通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不可以这样做; 如果想说明对方的速度比较慢,要举证它慢到什么程度,是慢到道路规定的速度以下,这个举证估计比较难;另外也可以提出对方是不在执行公务证据,估计也拿不出吧。 总之,依法就是拼证据,显然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难办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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