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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第二十五...
1、被判处缓刑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报到。逾期不报道的,社会矫正机构可以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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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报到,超过1个月,直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好自为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所谓不让自由出入应该是指要求你们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县级行政区吧? 缓刑犯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不得未经离开县级行政区,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司法局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如果未经批准离开县级行政区域,可以警告,三次警告即收监!如果擅自离开,视为脱管,超过1个月可以直接收监!请好好配合司法局、司法所监管。
缓刑期间吸毒,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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