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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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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父母双亡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提供材料: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居住在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是香港、澳门居民要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台湾居民要持有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经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是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澳门地区由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地区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内容为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华侨来国内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市(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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