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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作工作。
2015年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纪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岁退休。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能够在年满55岁时自愿退休。通知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通常理解是指参公管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正式在编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转移技术人员,不含高等院校、公司、医院等单位,也不包含合同制聘用、劳动派遣等人员。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近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以宁组通[2015]23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延迟退休政策。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不予追溯。以上就是关于高级职称延迟退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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