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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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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对标价签的错误标示,虽不构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存在错误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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