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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原告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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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是为了确保以后可以执行到位。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1、可以申请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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