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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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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的婚姻法越来越严谨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写的协议书都要越详细越好。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书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探望权直接影响了父母一方对孩子的探望,对孩子的关心,对孩子的照顾,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对孩子探视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没有权利去干涉另一方实施探望权。在写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这一项中,里面要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对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对孩子的探视时间的规定、探视地点的规定、以及探视的方式都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具体体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对孩子探望权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院去进行调解,这样就会保护了没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所以,在离婚协议书是个女的探望权必须严格谨慎的去书写。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的探望权,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要要求每个月探望的次数太多,如果每个月探望的次数太多的情况下,会给抚养孩子一方带来很多的生活上的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生活质量,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孩子小与十周岁的情况下探视时间以及方式由家长来规定,但是孩子超过十周岁时,就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见是最重要的。
1、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2、一般而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妻探视孩子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且经常让孩子见到自己的亲生母亲的这种做法,对当事人的成长都是有好处的。如果从感情上不愿意让自己现任的妻子见到前妻的话,那双方可以对探视孩子的场所进行协商,不来家里面也可以到其他地方的,但是不能阻止前妻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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