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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
如果当事人因行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宣告了缓刑,案件的性质就不再是行政违纪了,已经转化为刑事案件了。行政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单位还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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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3、因此,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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