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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要扣车的,扣车的目的是进行车辆检验,检验完毕,如果对方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可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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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接受拘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如果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以上期限合计最长可能为71天。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时间管理如下:除无证、无证等违法情况或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二,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委托检验机构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收到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限一次。检查结果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确定检查,鉴定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当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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