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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2006年4月12日)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 1、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2、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 3、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2、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 3、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 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个人保险诈骗金额一般是一万元以上立案,属于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2、法律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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