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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
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夺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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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要给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转换方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就已经被受害人发觉,行为人转而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从盗窃罪转化为了抢夺罪。
侵占罪、盗窃罪、抢夺罪同时存在,数罪并罚,把三个罪名的最高刑加起来,以其中一个最低刑为最低刑。最高刑不高于三个罪名的最高刑之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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