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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产清算时间很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
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2、以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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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条件下才进行强制清算,进行清算的原因是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出现公司僵局或者被行政处罚。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2)清算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处理债权和清偿债务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3)清算启动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是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此称强制清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破产清算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直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六)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另有规定管理人职责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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