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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罪的要求: 1、主要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过失; 3、客观要求: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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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和其职务要求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尽职责。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馆藏珍贵文物不按《文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专用的库房,设专人管理;库房设备和措施不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震、防空气污染的要求;珍贵文物出库归库手续不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生火灾、文物失窃等案件不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等等。具体表现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损毁,即损坏和毁灭,既包括使珍贵文物部分破损,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即造成原有价值的减少,例如,使能作为珍贵文物的手稿大面积污损,致其字迹难以辨认,又包括使珍贵文物完全毁灭,从而丧失其全部价值,如珍贵书画被烧毁,珍贵陶器、瓷器被砸碎等。所谓流失,是指被盗、遗失而下落不明或者流落至国外、境外。
1、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罪的要素: 一、客体要素: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二。客观要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要要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表现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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