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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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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不同; 2、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 3、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4、适用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后,对方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1、主体范围不同。所有平等主体的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不同程度的紧密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管理、控制与控制的关系;3、待遇和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依照中国享有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法律权利;4、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解决。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条件适用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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