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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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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是否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要看具体情况。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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