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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发现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犯罪较轻的,可以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保释候审是有关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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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取保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第三项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四项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侦查。根据《高检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得取保候审。
1、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应当以限制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或者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高额保证金的,经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缴纳。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6、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中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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