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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商标侵权,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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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商标侵权,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构成共同侵权,自己并没有这种牌号的商品销售权的一方,否则:受委托定牌加工方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应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定牌加工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负相应法律责任,与委托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加工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委托人要求加工生产某种牌号的商品?《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受委托定牌加工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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