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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间取得。 2、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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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对于被拘留的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询问,送拘留中心通知家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拘留人的,认为不涉嫌犯罪,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继续刑事拘留的,案件将进入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自被调查机关首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进行辩护和权利保护。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如果到37天没有逮捕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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