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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属于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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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Phone Sex)"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但是具体做法却是大有不同。大致可以把各国对于卖淫嫖娼和做淫媒等相关活动的两种现象的反应模式归纳为三种,即禁止论,管制论和废止论。江苏省组织卖淫处罚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3)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况: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卖淫指的是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PhoneSex)”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
卖-淫属于违法行为,可处行政拘-留和处罚款。正在怀-孕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罚款应当缴纳。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不能取保候审。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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