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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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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的遗产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第二,即香港子女未留遗嘱,还是要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如上所述,那么则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或所属国籍国的法律,第一要看已故的香港子女时候留有遗嘱;而房产的继承适用的是房产所在地的法律,若留有遗嘱,换言之即,不能笼统的说大陆父母对香港子女的遗产时候具有继承权,关于继承的法定顺位进行继承。根据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法律中关于遗嘱的规定来判定遗产的继承人,可追问,若被继承人,应当按照房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位进行继承,与其他财产的继承顺位可能会有不同,那么除房产以外的财产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也就是说若香港子女死亡前直至死亡时一直都在香港,对于该香港子女的房产,那么该被继承人的除房产以外的财产都应当依据香港法律中。其次。若有不明首先,分类讨论才可以,大陆父母和香港子女的关系已经不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问题中
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于大陆居民赴台继承的主要规定如下:(1)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大陆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实现。遗产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发生。但海峡两岸的现实状况限制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陆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在台亲人的情况,也很难及时获悉台湾当事人的生殁情况,更无从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包括“死亡诊断书”、“除户誊本”等。而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遗产的,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内,大陆继承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台湾法院表示继承;否则逾期视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说,大陆继承人办理在台遗产继承的“继承时效”是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以内。若大陆继承人未及时获悉在台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自然也就无法表示继承,从而将导致继承权利的丧失。(2)关于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的确认。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子女、孙子女等(包括养子女),不受辈分限制;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其中“配偶”并未固定列入某个继承顺序,而是作为继承人与其他实际取得遗产的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对“养子”的规定是:①必须是当事人亲自收养,不得由他人,包括配偶、父母等代为“收养”;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20岁。上述两项缺一不可,否则该养子不会被承认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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