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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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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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