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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期间,为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侦办情况,一般未经批准不允许人犯与亲属会见通信。经人民法院判刑后,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间,按规定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犯人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外国近亲会见、沟通,或者与近亲、监护人、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沟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犯人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办案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犯人、少数民族犯人和聋哑犯人,办案机关还必须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使用暗语交谈。违反规定不听制止会议的,责令停止会议。
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犯人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外国近亲会见、沟通,或者外国犯人与其近亲、监护人、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沟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办案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犯人、少数民族犯人和聋哑犯人,也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讨论案件情况,不得使用暗语交谈。违反规定不得停止私下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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