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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延误和商品质量不合格是如何约定的,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其次,如我方对香港公司所称的质量不合格的说法不认可的话,可...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应当依法处理民事纠纷,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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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并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由于是涉外婚姻,不是那么容易处理。暂且就简单回复一下。 一由于你们双方都居住在国外,且男方已入籍,故最好能在那里办离婚手续,如那边之政府机关或法院(尤其是法院)要求当事人以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二如协议离婚,那么将按照以下的原则来处理你们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如无法协议离婚,那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对于证据方面(包括主体、小孩事项、对方转移财产、财产等方面之事项之证据均需经现居住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法院得到认可,实践之中可能还会有一些意外情形出现。 四如在我国法院起诉,那将适用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你争取两个小孩的抚养权估计有相当难度。 五由于涉及国家司法合作,你尚需要知道我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否得到你们现居住国法院之承认(这个可委托律师了解),否则如不承认,那在现居住国也就不可能得到执行。
这涉及管辖问题。应当按中国的法律处理。确定特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的逻辑思路: (1)特定纠纷发生后,必须确定纠纷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般性质而言,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 (2)当明确是民事纠纷以后,则必须确定该纠纷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诉性,即确定法院主管。 (3)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首先确定该案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只有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时,才能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除此以外,级别管辖不能实现特定管辖法院。 第二,当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若此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三,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但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四,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完成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则需判定该案是否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即适用“被告就原告”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则,即“原告就被告”,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第五,由于据以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因素的多样性,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中皆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选择管辖的规则以实现管辖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第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出现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法定管辖的依据、法院之间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审理此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管辖的规定分别适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予以处理,以实现特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为确保管辖法院的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保证法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予以具体落实,实现管辖恒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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