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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承担是: 1.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因一方违...
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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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交通事故一方提出的某项主张,就由该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不用提出证据证明,而是由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另一方不能提出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的,那么就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仅由一方承担。对于其他需要举证的,如因果关系、损害结果、行为等,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无论是分配到哪种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准备好所有证据材料,才是最有利于自己的准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明确化,其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从上述规定来看,工伤认定申请人法定的举证责任仅限于两个方面,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确实受到事故伤害。并未要求职工在申请时就受到事故伤害的责任问题提供相应证据。所以,工伤认定申请人并无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的义务。 另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当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如认为不构成工伤,应当举证证明职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采取过错责任制度,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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