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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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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是: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实质上就是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即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然当事人也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申请确认该处罚决定不生效(无效),而且不受复议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实际上代理词这是律师在向法院传达的一种辩护的意见,在代理词当中有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前因后果,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关于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当中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小编也只是能帮助大家来了解一下整个代理词的制作要点和组成部分而已,没有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具体原因,代理词也没办法给大家具体提供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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