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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
我国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还相对保护,本文认为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保护。即“就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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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1)相对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2)绝对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就是说,对已经注册的著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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