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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有规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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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有一个观念错误需要甄别,“交强险”的前身为“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商业险,但新的交通法出来后,规定了“交强险”的法律概念,且后期的配套规范又规定了机动车辆不上“交强险”的不可以上路行驶,由此可见,现在的“交强险”的身份应为强制险而非商业险(当然由于该强制险的商业操作,其与生俱来的商业性是不可避免的),当然,现实中尤其是保险公司还有人认为“交强险”是商业险,这是错误的。因此“因为商业险不赔精神抚慰金”这个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到问题本身,“交强险”是否对精神抚慰金予以赔付主要看保单上的约定,如有约定,则保险公司不能推卸赔付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精神抚慰金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
在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根据各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或者较大城市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或者县城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律师建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5000—10000元之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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