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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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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学界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在《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典型案例:转移、隐匿共有财产 伪造夫妻共有债务 案情:李x芝与姚x依于1988年结婚。婚后两年,生女小华。1993年,夫妇二人双双从长沙调入深圳某国有企业工作。1994年姚x依辞职下海,开办一家私营企业。2000年底,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离婚时,姚x依出示证据证明企业负债30万,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判决李x芝承担一半。法院最后把孩子判给李x芝抚养,姚x依应付的孩子抚养费15万元一次性地折抵李x芝应负的15万元的债务。李x芝对此判决十分不满,总认为丈夫所负的债务是伪造的,丈夫隐匿了财产。果然离婚后不到一年,姚x依又成家了,并买了两处豪宅和私车。鉴于此,李x芝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并要求姚x依支付孩子抚养费。经法院审理查明:姚x依的企业自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盈利,姚x依所提供的30万债务确系伪造。法院重新分割了原夫妻共有财产。李x芝分得财产120多万。鉴于姚x依伪造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这是一起转移、隐匿共有财产和伪造夫妻共有债务的典型案例。所幸的是被诉人不仅没有得逞,反而受到处罚。 新婚姻法是严格保护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理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李x芝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可以分这部分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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