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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父母名下的存折中的22万元,如果女方尚未将该款取出,那么该笔款项仍为父母的财产,与你们无关; 2、但如果上述四十万元均是分别从存折及卡...
根据你的描述,在法律上因未进行登记则属于同居关系,但是双方以夫妻相称且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了房屋房屋,虽等记在男方名下,但是仍为共同财产。,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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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男方所存钱款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1、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分割时“以一人一半为原则,适当照顾出资较多一方的权益”,江苏等地法院没有明确的量化分配意见,只能遵循上述分割原则; 2、上海市高级法院有对此有专门的审判指导意见,如男方婚前房产(女方未出资,也没有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在离婚分割时候,女方可以分得的份额掌握在10%~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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