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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确定。(2)产权交换,产权交换一般是指在不同地方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以及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有房屋交换的产权。产权交换不同于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交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3)结合补偿,该补偿方法是指货币补偿和产权替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各地区补偿标准不同,建议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一般情况下院落是有补偿的,并且不同于耕地的补偿,如果对现在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不签署补偿协议,协商不成,建议带资料来律所面谈或者电话详细说明情况,为你提供针对性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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