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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
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存在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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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 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一、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存在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时,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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